1.公務員原則上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2.場所是自身權益,不受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限制?
3.機關長官陞遷時,機關同仁基於情誼,由10位同仁聯名購買一盆3萬元蘭花表示祝賀,該長官得否收受?
4.機關長官甲,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甲得否收受部屬乙致贈之3000元禮金?
5.公務員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在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下,何種情形得受贈財物?
- 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
-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
- 以上皆是
6.公務員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時,應於參加後3日內報告長官,知會政風機構?
7.機關採買服裝,承辦人向廠商詢價時,可否收受試用品或樣品?又廠商得標後,分贈多餘採購品,或將劣品逕贈相關承辦人,可否收受?倘上述物品市價在伍百元以下,可否予以收受?
8.公務員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無法退還時,除簽報其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9.廠商邀請公務員打高爾夫球是否屬公務禮儀?
10.公務員直接拒受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贈送人亦當場攜回)或飲宴應酬活動,仍須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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