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有規定兒童和少年不能做哪些事情?
- 在馬路上騎腳踏車蛇行
- 玩手機玩太久
- 飲酒
- 觀看有害身心健康的暴力電影
2. 下列何者為兒少法第54條之內容?
- 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 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下列何者不是民國104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重大變革?
- 兒保責任通報人員擴增為11類
- 增訂幼兒園及各級學校200公尺內不得設立不當場所
- 規定學校設置社工與輔導人員
- 脫鉤修法:1.不得使幼童獨處;2.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4. 下列何者不是民國108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重大變革?
- 增訂收養試養、早產兒服務
- 建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 建立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
- 修正21條,增訂8條
5. 父母有急事必須外出一下,可以把3歲的小孩託付給哪位鄰居代為照顧呢?
- 18歲有中度智障的少女
- 國小4年級的女孩
- 重度中風臥床的爺爺
- 樓下的雜貨店老闆
6. 我國兒少法108年最新修正重點:明定政府應提供收養尋親服務,落實兒權公約揭櫫的什麼保障?
- 身分權
- 隱私權
- 受教權
- 生命權
7. 兒童及少年不得使用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但偶爾飲酒可適度舒緩壓力。
8. 當孩子能夠自由的表達意見時,大人們可根據孩子意見的成熟度來決定全面的接納或部分接納。
9. 有下列情事何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 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
- 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者
- 年齡超過45歲之男性長者
10. 照顧者若需短暫外出做簡單的民生用品購買,可以請國小二年級的鄰居孩子代為照看尚未能走動的嬰兒,只要時間不長並不會對孩童造成危險環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