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性侵害加害人王小明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經防治中心裁罰、限期命其履行,仍未依規定執行,經移送地檢署卻被駁回,其原因可能是:
- 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 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違反溯及既往原則。
- 個案無主觀犯意。
2.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訓練課程基準,參與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新進處遇人員,須先完成幾小時核心課程:
- 6小時
- 8小時
- 12小時
- 18小時
3. 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依何規定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4. 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緩刑之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期間其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 聲請強制治療。
- 通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 屆期仍不履行者,通知檢察官移請法院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5. 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下列何者正確:
- 通常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不可超過1項。
- 緊急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可超過1項。
- 法院所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需有認知教育輔導項目。
- 以上皆非。
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所提供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應即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於其出監後多久執行:
- 1個月
- 2個月
- 3個月
- 6個月
7.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 警察登記報到
- 刑後強制治療
-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 以上皆是
8.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執行期間,最長可達幾年: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9.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可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哪些項目:
- 認知教育輔導
- 戒癮治療
- 精神治療
- 以上皆是
10. 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下列處遇項目(1)刑前強制治療 (2)獄中處遇 (3)社區處遇 (4)刑後強制治療,請問其可能須執行那幾項:
- (1)(2)(3)
- (2)(3)(4)
- (1)(2)(4)
-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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