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不應合併計算。
2.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3.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勞工工作三年以上者須於幾日前預告?
- 10
- 20
- 30
- 不用預告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必須預告終止契約。
5. 政府為保障勞工,促進勞資和諧所定之有關法律為?
- 勞動基準法
- 勞資關係法
- 公司法
- 公平交易法
6. 新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
7. 一般而言,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目的多是為了降低人事流動率、確保培訓成本支出的回收、產業升級、節約招募成本。
8. 下列何種職業不適用勞基法?
- 建築工人
- 公務人員
- 程式設計師
- 受僱會計師
9. 離職後競業禁止主要的原因下列何者正確?
- 洩漏前雇主的營業秘密
- 利用前雇主在人力資本
- 防止同業挖角
- 以上皆是
10.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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