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賑災時,公務員對於條件不合或受害情形輕微之人民,而特別照顧准予救濟或以受害較嚴重之標準補救助,致特定人民因而獲得利益者,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 公務員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公務員構成主管事務圖利罪。
- 為便民行為,不構成犯罪。
- 公務員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2. 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接受他人在有女陪侍之酒店招待,屬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的範疇。
3. 政府機關的技工、司機或工友,雖無法定職務權限,仍屬於刑法規範之身分公務員。
4. 賄賂罪類型包含下咧哪些犯罪?
- 違背職務受賄罪。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準受賄罪。
- 以上皆是。
5.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兼辦採購之人員,是否屬於公務員?
- 不屬於公務員
- 屬於身分公務員
- 屬於授權公務員
- 屬於受託公務員
6. 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 只是在手續或程序上給予人民方便屬於圖利他人。
- 圖利是違背法令之行為,便民是合法的行為。
- 圖利是圖人民不法利益,便民是圖人民合法利益。
- 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亦可能構成圖利犯行。
7. 關於公務員受賄罪,行賄者給付賄賂、不正利益之時機,必須要在公務員就其職權有關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事前、事中或事後?
- 事前。
- 事中。
- 事後。
- 以上皆可。
8. 除了收受賄賂行為會構成犯罪之外,向他人要求賄賂也會構成犯罪。
9. 下列關於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之規定何者為非?
- 以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至第10款所列罪嫌之一者為前提。
- 說明義務限於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 不限於檢察官偵查中適用。
- 本罪關於財產來源之舉證責任轉換由被告負擔。
10. 警察局辦理採購人員,接受廠商飲宴招待,而依法辦理採購業務,屬於何種犯罪?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主管事務圖利罪。
- 詐取財物罪。
-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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