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稅倉庫進儲貨物如有短溢卸情事,下列何者為正確?
- 專責人員應於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七日內;空運貨物應於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三日內;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應於拆櫃之翌日起三日內,填具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一式二份,送海關查核並於電腦檔進倉資料上註記
- 經繕具短、溢卸報告送交海關核備後發現錯誤,須註銷原申報短溢卸報告者,應於原申報短溢卸報告送交海關之翌日起七日內為之
- 未於上開期限辦理,於事後申請追認或註銷短溢卸報告即可
- 保稅貨物短裝時,登帳先依實到數量登帳,並向海關報備
2. 倉庫為預防不法情事發生,下列哪一項是錯誤?
- 警衛或專人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倉之查對、門禁管制、倉間巡邏
- 倉間管理主管應將每日巡視倉間情況,記錄於紀錄簿備查
- 大門(倉間)出入口處應設置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上班時間(08:00~17:00)有監視錄影存證即可,不須存檔
- 巡視人員發現有任何異常狀況,除通知公司(單位)主管外,應另行告知專責人員並轉知海關處理
3. 貨物之重整應受下列限制:何者有誤?
- 不得改變原來之性質或形狀。但雖改變形狀,卻仍可辨認其原形者,不在此限
- 在重整過程中不發生損耗或損耗甚微
- 得使用複雜大型機器設備
- 重整後不合格之貨物,如屬國內採購者,不得報廢除帳,應辦理退貨,如屬國外採購者,除依規定退貨掉換者外,如檢具發貨人同意就地報廢文件,准予報廢除帳
- 重整後之產地標示,應依其他法令有關產地之規定辦理
4. 根據使用海關封條加封核銷作業,下列何者有誤?
- 專責人員向海關稽核單位領取海關封條備用,領用封條時應即清點無訛簽收
- 使用之封條應按徵收加封費及免徵加封費類別,分別設置封條使用紀錄簿,記錄各封條之使用情形
- 封條如有故障應註記並繳還海關,遺失時應立即繕具理由書報請海關處理
- 加封費規費證貼證銷證時,注意規費證應完全貼牢於有關文件上,得以浮貼、重疊或使用大頭針、訂書機、別針裝訂;並由專責人員使用統一製頒之銷證專用鋼戳予以核銷
5.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下列哪一項處置是錯誤的?
- 應將標記朝外,按種類分區堆置,並於牆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
- 進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及物品時,應於倉庫設置專區儲放,並設置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 凡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保稅倉庫鄰接之露天處所
- 經核准重整之貨物,應將重整前後之貨物,以不同倉間分別存儲或在同一倉間分區堆置,但經核准自主管理之倉庫不在此限
6. 貨物如有下列情形時須(得)重行標記:何者為誤?
- 存倉貨物其外包裝無標記、箱號者
- 兩批或兩批以上貨物存於同一貨棧內,其標記號碼相同或大致相同
- 三角貿易因故申請更改標記者
- 標記號碼相同或大致相同者,分區存放即可
7. 保稅倉庫進儲貨物如有短溢卸情事,專責人員應於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ˍ日內;空運貨物應於全部卸倉之翌日起ˍ日內;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應於拆櫃之翌日起三日內,填具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一式二份,送海關查核並於電腦檔進倉資料上註記。空格內分別是多少日?
- 七、三
- 五、二
- 十、五
- 三、三
8. 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再轉儲至保稅倉庫者,其存倉期限之計算,下列何者為正確?
- 應自轉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
- 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 應自轉回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 應扣除物流中心之存倉日期
9. 為有效管理貨物進儲保稅倉庫,貨櫃(物)進儲作業時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 保稅貨物以保稅卡車(貨箱)、貨櫃加封後運送進保稅倉庫時,專責人員憑「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核對保稅卡車(貨箱)車號(貨箱號碼)、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啟封、監視進倉,並於貨櫃(物)運送單簽章後,隔幾日再回傳起運地銷案即可
- 貨櫃(物)以押運方式進儲保稅倉庫時,專責人員應即點收貨櫃(物)並予簽證
- 貨櫃(物)運送單上繕打之運送時間,於查核時如發現逾越海關規定之合理在途運送時間者,專責人員應即查究原因,並於隔日上班時間通知海關處理即可
- 司機無法提供逾時進站原因之證明文件或發現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不符或有偽造、變造等異常情形者,專責人員應即將貨櫃(物)拆封檢查是否有短少
10. 依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應於「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或「外貨進儲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上申報大陸產地,並註明「本案貨物係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字樣
- 應獨立設帳,編列不同貨號,存貨帳冊亦應註明「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以利海關查核
- 應於倉庫內設置專區儲放,並設置明顯標誌,以資識別,並應於每月20日前,編製上月份未開放大陸物品進儲、出倉及存倉數量統計表,送監管海關核備
- 可運往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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