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參與、主計、監察使,都是屬於正式的控制手段。
2. 官僚通常指的是那些工作態度與服務態度較差的公務人員。
3. 95年至97年間,多數民眾肯定成立廉政機關對於政府廉能政風的助益。
4. 貪腐的調查對象通常只鎖定在國家的公部門。
5. 我國公務員服務法中,除了列有消極的公務員不正當行為的禁止事項外,也列出公務員應主動積極的義務。
6. 本課程資料顯示,97年民眾對縣市政府首長及主管的評價,較前兩年為佳。
7. 近三年民眾在對法官、檢察官與警察等執法人員的清廉評價中,以警察所獲清廉評價較差。
8. 貪腐的歷史的長短,取決於人類的歷史的長短。
9. 近三年的調查顯示,多數民眾不認為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對於促進政府清廉有幫助。
10. 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倫理行為的規定分為以下四種:抽象層面的精神要求、公務員不正當行為的禁止事項、公務員應主動作為的義務、公務員與民眾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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